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前海金融创新促进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Qianhai Flnancial innov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FIPA。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产融结合、创新驱动、平台共建、价值分享”为经营理念与宗旨,促进深圳金融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业务指导: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处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63号万科企业公馆D区24A栋。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以前海金融创新为契机,开展基于互联网金融、云计算、小微金融、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跨境电商等金融创新领域的政策宣传、专题调研、项目推介、专业培训、对外交流、招商引资、咨询服务、论坛沙龙、组织考察、联谊活动、编辑专业刊物等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提出申请; (三)相关深圳及前海金融行业企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及提供相关资料;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并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相应会费; (五)按时向本会报送相关资料;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拟缴纳会费10万元以上;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拟缴纳会费5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拟缴纳会费3万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拟缴纳会费1万元。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壹年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处提名,聘任或解聘协会职员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也可以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监事、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金融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0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名。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时,也可以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促进会运营机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本会秘书长及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秘书处是本会主要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或常务理事会议交办的工作,制定本会各项管理制度; (三)每年十月份前秘书处制定次年工作计划,报本会理事会审查通过; (四)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管理机构,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接受第三方独立机构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社会团体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